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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4-15

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作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请各单位教职工参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无法补办。

各单位教职工务必认真对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避免因应退未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应补未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计划财务处

2021年4月15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