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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4-1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30日   吉财产【2009】78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   对外投资的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

 

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30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由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先收款,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执收单位名称”一栏填写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全称,“预算科目名称”一栏,行政单位填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代码为:103070601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写“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代码为:103070699目)”,其他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6联,单位填写后,持1345联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业务,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35950188000028036,开户行:光大银行亚泰大街支行。缴款后,由各单位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对账并出具说明,再由省财政厅国库处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收入缴入国库后,具体资金的使用,在上缴收入额度内,由上缴单位,根据实际支出需求,提出资金申请,由省财政

 

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但考虑事业单位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这部分国有资产收益暂不缴入国库,由各单位将实际收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省财政厅负责对国有资产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

 

(四)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省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国有资产收入,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