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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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逐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部上缴国库,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缴库。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时,由缴款单位填写“缴款书”,就地缴入缴款单位开户行所在区国库。缴款单位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目填写,“吉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目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目填写缴款单位开户行所在区国库,预算科目名称栏目根据收益性质分别填写“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类07款07项”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类07款99项”,其他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缴款书经国库收款盖章后,第四联送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第五联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对于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省财政暂不分成,全额返还上缴单位。具体款项的使用,按以收定支的原则,由上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支出项目,提交用款计划,经其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初审后,暂报省财政厅国资处下达指标文件,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待国家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