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管理工作,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是指省直机关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回忆必须在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变动调整以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行政政法处牵头,部分相关工作委托市(州)、县(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科)承担。
第五条 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在全省各市(州)、县(市)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和定点饭店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二)委托市(州)、县(市)财政局确定定点饭店;
(三)负责对市(州)、县(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资格及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和确认;
(四)委托市(州)、县(市)财政局与确认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五)对市(州)、县(市)财政局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六)负责对定点饭店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确定工作;
(二)负责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省财政厅;
(三)负责与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对当地变动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财政厅;
(五)负责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投诉事宜;
(六)负责对定点饭店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州)、县(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可以一起采购,也可以分别采购,具体方式由市(州)、县(市)财政局自行决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确定的范围: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可以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以上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凡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地区的饭店,不得纳入定点饭店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条 定点饭店确定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省级及各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同一城市确定的定点饭店要点面结合,交通便利,方便出差人员公务活动或会议的举办;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予以优惠,住宿费价格不得超过各级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会议费价格不得超过各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上限,同时也要使定点饭店得到实惠;
(五)公开公平。定点饭店的确定过程中,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
(六)设施完备。定点饭店要优先保证出差和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就餐以及有关的设施条件;
(七)资源共享。各市(州)、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可以到中央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中央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十一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一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根据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二条 定点饭店的确定程序: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饭店以后,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当地财政局或政府采购中心、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定点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当地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当地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八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需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由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工作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应设立投诉电
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电话应逐项记录在案,并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
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和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五)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六)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差定点住宿和定点办会情况进行通报,对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