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我省高校办学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省财政设立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教育厅评审出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建设。对进入国家级行列的学科、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每年4月底前,各高校在省教育厅评选出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中,认真遴选出本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或是委托中介机构,按照
“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省级财政重点支持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
第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预算控制数,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做出详细说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有所侧重)。
1、 条件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充实和改善支撑学科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软硬件条件,建立校内外科研创新与研发基地。
2、 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3、 学术建设。承担科研攻关课题,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学校的日常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项目高校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对资金管理规范、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加大支持力度,对通过重点建设达到国家级水平的学科和实验室给予奖励;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缓拨、核减甚至停拨项目资金。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建设项目所需实验仪器设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努力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