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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销签批额度及程序的补充规定

发表时间:2018-05-17

 

为加强会计核算,规范经济行动和财务报销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简化报销流程,经2018年3月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报销签批额度和程序作如下规定和调整:

一、学校经费实行“先审批、后报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及各部门经费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复核人、财务审批人对所审核经费的预算、票据的合法性、财务报销手续合规性负责;职能部门审批人对本人所审批经费负有监管责任;校领导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

二、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顺序:

1、1万元以下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2、1万元—3万元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

3、3万元—5万元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

4、5万元—10万元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5、10万元以上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6、大额资金使用,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顺序:

1、0.5万元以下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

2、0.5万元—1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

3、1万元—3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

4、3万元—5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

5、5万元-10万元: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6、10万元以上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6、燃料动力费、科研绩效支出、科研协作费用由科研处长和计财处长零起点签批,科研绩效支出还须人事处签批;单次报销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的劳务费由科研处处长和计财处长共同签批。

四、租车费用(提前打申请,由校长批准)、捐赠支出等特殊业务支出,除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外,需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计财处长零起点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