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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25

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作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请各单位教职工务必仔细参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完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避免因应退未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应补未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为了各位教职工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提醒如下

1.我单位教职工如2023年存在本人、配偶或子女有重大疾病并结算完成的,请在本次汇算清缴前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漏报逾期无法享受税费减免。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符合免予汇算申报条件,可选择享受免申报,无需缴款。

3.有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2023年子女存在新生儿、满3岁、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进入大学、大学毕业等变动情况的,务必检查一下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免无法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错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25日

关于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doc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