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文件,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100%扣除,或分别按照50%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实施。
四、之前月份产生的多缴税款,自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成功后,按月往后留抵或在明年汇算清缴申报时退回。
请各单位教职工有涉及该情况的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计划财务处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