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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24

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文件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100%扣除,或分别按照50%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实施。

四、之前月份产生的多缴税款,自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成功后,按月往后留抵或在明年汇算清缴申报时退回。

请各单位教职工有涉及该情况的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计划财务处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