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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9-18

 

通化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和预算管理秩序,强化预算调控和监督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省财政厅预算安排原则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执行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努力增收节支;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经批准执行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须经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查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通过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二)审核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执行预算;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部门积极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准确、及时地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六)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院(系)、职能部门是学校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部门工作任务实际,提出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财务预算进行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四)是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财政部门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谨慎预计或有收入。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基本支出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基础上,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和任务,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必须保证教学资源建设经费和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再保持维持费用。教学经费要确保总量,逐年增长。

 (二)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院财力状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三)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过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研报告方予立项。

(四)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收入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一)教育事业支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学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支出预算要保证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事业费和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要逐年提高。要突出设置教学改革经费支出、大学生创新教育经费支出、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支出、教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出、课程建设经费支出、教材建设经费支出等。教学主管部门制定教学经费预算标准并监管经费使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教学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算标准,保证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投入。

(二)科研事业支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高等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核算高等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核算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核算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支出,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上述支出预算中属于预算年度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二)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编报正式预算。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教育厅。

(四)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执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目标提出本部门经费收支项目和建议数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做出初步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各部门。

(三)各部门根据计划财务处反馈的意见重新调整部门预算后上报计财处。

(四)计财处汇总、审核各部门二次上报的预算,根据教育厅预算批复编制学校年度执行预算建议,报送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查。

(三)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意见,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建议进行调整、修改后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下达各部门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在额度内支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三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年度预算和事业进度分期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预算执行缓慢的予以督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部门年终突击花钱。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向学校主要领导及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等汇报,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计财处要编制预算执行结果报告,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从而促进预算控制水平提高,并根据预算结果报告,对预算控制好、经济效益高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的资金追加到下一年度单位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计财处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定,计财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结果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学校总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调整校内预算。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计财处,由计财处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财务检查监督,全程监控,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代会、审计部门对预算进行监督。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年终,计划财务处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配合计划财务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数据,完成决算编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会计决算报告必须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有无漏报、重复编报;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高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要求;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学校账簿是否与报表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审核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

第三十四条 决算报告的审核方法采取人工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等应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会计决算报告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学校当年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决算报告除部门决算报表外还应包括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年度内各类经费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其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对本单位年末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年度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 决算分析报告要立足决算报表、确保真实反映本年财务状况,以确保分析结论用于指导以后财务实际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