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原始凭证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更好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票据,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第一步骤和第一道关口。
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种类
第二条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第三条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
(一)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账单等;
(二)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发票;
(三)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
(四)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
(五)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六)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
(七)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
(八)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
(九)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
(十)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
第四条 自制原始凭证包括:
(一)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付款单;
(二)奖助学金等各种资金发放单;
(三)工资变动通知单;
(四)临时工资发放单;
(五)备用金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
(六)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和必备条件
第五条 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第六条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印制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第七条 购书及办公用品、药品、实验材料等填开的批量购物票据,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必须加盖与票据签章相同的发票专用章。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必须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对直接从农民手中或农贸市场购买的少量农副产品,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应填写学校印制的“学校原始凭证汇总单”,列明购货单位、所购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购货用途,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取得售货人员的签名(加盖手印)或盖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监督印制,或从计财处网站下载统一发放表格,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条 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经费批准人、分管校长、财务校长、校长等签名栏必须按联签制度及审批权限签章齐全;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清楚、正确,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误,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私章(机打发票一律不准手写)。
第四章 原始凭证附加条件及报销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报票据名头必须是“通化师范学院”全称,金额大小写要相符,发票专用章要清晰。
第十三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会计上才能确认。
第十四条 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票据计财处不予受理。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除非税发票外,其他发票必须验真,并注明发票已验及验票人签名。验真网址:http://fapiao.youshang.com(百度中搜索“友商发票查询”或直接搜索发票所在地税务局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原始票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经经办人所在单位相关审批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报销票据。
第十七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票据粘贴应符合粘贴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汇总单上,鱼鳞状分布,正面向上,填明票据张数、金额。汇总单上填明的票据张数、金额等交计划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票据不加区分地混合粘贴在同一张汇总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票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以原始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十二月份取得的原始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需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同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票据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
第二十条 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审稿费须凭刊物正式发票或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出版通知单)办理报销或汇款手续;出版教材、专著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出版合同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应按次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票据(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需附会议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单等),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如同时出差多人,一并报销时,必须详细写明姓名。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是取得或填制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原始凭证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