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教职工出差期间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的开支和管理,完善我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吉财行[2014]398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制出差审批单,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职称级别以学校聘任为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乘坐,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购买。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经事先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地为县级市以上的,城市间交通费必须使用机打正规车票,不得使用长联票(公路补充客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一) 各级别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执行国家、省厅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出差人员职称级别以学校聘任为准。
(二)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凡是交纳会议费、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无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时,必须提供盖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公章的会议、培训通知,并且会议、培训费开票单位与主办单位保持一致。通知中没有注明收取会议费或培训费的,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培训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无会议费、培训费)、学习(不含攻读学位)、进修、科研等活动,15天(含)以内的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5天以上半年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的,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超过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天1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本条所指天数指减除法定节假日及假期以外的天数)。
第七章 出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因公外出,必须提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并按审批程序逐级进行审批,作为借款和报销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单人出差自行填写“出差审批单”,二人及以上出差要统一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列出差人员姓名(表格不够,可自行增加),按职务最高出差人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差审批手续。
1、校级领导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培训,不需事前审批;正常的公务出差,副职校级领导需经校级领导审批,正校级领导需交叉审批;
2、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人员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其他人员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根据差旅费预算额度、所乘交通工具等,相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人事师培、教务教学、科研、就业等经费支出,还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领导出差报销,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不得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出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教师到外地检查学生实习、见习,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检查学生实习、见习,按照误餐补助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实习、见习按教务处年初预算定额包干发放。各学院提供参加实习、见习学生名单、专业及人数,由教务处提供不同专业发放标准,计财处负责发放(打卡发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化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以上级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