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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9-18

 

通化师范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校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第三条 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现金岗位和记账岗位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第四条 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原则上不得坐支现金。

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制作记账凭证再据以收付现金,收付款记账凭证需经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收入假币。

第六条 空白现金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大小印鉴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第七条 因特殊采购业务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的,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现金。

第八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第九条 主管科长(或处领导指定的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前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给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挪用,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为便于资金调度和管理,现金付款业务实行预约制度,报销人员须在报销前一日向出纳员预约现金,如需要支付大额现金时(5万元及以上),应提前三天通知计财处。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需使用保卫处车辆,并有保安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原则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开户银行和账户用途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十五条 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记账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生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十七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预付款应填制借款申请单,按照签订合同中付款有关条款,由相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凡办理预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冲报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管理,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化师范学院现金管理办法》、《通化师范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