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债权债务管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校债权债务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条 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工作,计财处设专人记录、核算学校债权债务。
第三条 学校债权债务分为学校的债权和学校的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应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五条 审批人须认真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六条 计财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往来款项。
第七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借出款、暂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 学校不对外提供借出款,不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和后勤等公务开支,不办理用于个人的借款。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借款单,填列经费支出项目和事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还款结算的内容必须应与借款用途相一致。
第十条 对于出差人员借款,应采取前清后付的办法。出差人员返回后,一般应在15日内结清借款,不得拖欠,如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时,须事先取得财务部门同意,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借款金额,直至扣清借款金额为止。
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外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借款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到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各项债权须定期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报账的欠款要由财务人员定期催办;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冲清而未冲清的欠款,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提供最后清理期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借款超过结清期限的,由财务人员负责通知借款人,及时催缴。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四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项债务。对确需举借的债务,项目职能部门要对举债项目的规模、费用收益、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论证。举借债务时,计财处要根据债务用途、学校财力、预算收入等对债务项目和举债额度进行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可行后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党委会批准后,由计财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债务发生时,计财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的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要建立预警提示制度,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举借债务行为要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办理,受省厅全面监控。债务资金应用于解决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严禁将债务资金用于提高和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债务资金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代扣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二十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要严格审定其核算范围,加强管理并定期清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应付款核算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发生其他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对暂存款和各类代管款项要定期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纳入当年决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通化师范学院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