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收费工作,加强校内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等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费对象适用于依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由学校计财处直接收取,计财处对每届毕业生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对,由学校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毕业生名单。各类考试费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继续教育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代收并连同报名清单或收据交到计财处,主要用于考试相关的各种支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三条 学费、公寓费按学年收缴。
第四条 学生可将学费、公寓费直接存入学校下发的银行交费卡中,计财处统一到银行办理扣款,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五条 学生的学籍或公寓标准变动后,应按变动后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追缴欠交学费的工作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各学院、部和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七条 学费和公寓费收缴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全校唯一的学费、公寓费收缴单位。学生缴费时,计划财务处负责出具由吉林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同时负责向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提供欠交学费学生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收费票据及印鉴均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成立学生催费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挂帅,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欠费催缴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深入细致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在校的每个学生认识到,按时交纳学费是自己承担的义务。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负责向欠交学费的学生家长或经济供养人通报情况并催其交费。
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部门的教职工子女及其亲属,必须正常交费。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就纪律和管理方面,对因欠费而不按时注册的学生做相应处理,同时负责管理欠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及档案。
第十三条 在校生学籍变动时,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计财处按变动后的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费。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取消欠费学生的选课、考试等资格(缓注册申请的学生除外),同时负责欠费毕业生的学位证件保管。
第十五条 校内所有部门,在接到计财处通报的欠费学生名单后,停止向欠费学生办理一切业务。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教职工,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费收缴与学生注册管理挂钩。各学院在办理学生注册时,对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特困生持相关证明到本学院核实情况,经系、学生工作处同意、审批后,办理缓注册申请,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经查实确定为恶意欠费的学生,取消欠费期间的一切“评优”及享受奖助学金资格。
第十九条 毕业生欠费,不得毕业。校有关部门不办理欠费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入学初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学习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而要求退还已交学费的,按实际上学月数计算应交额,多余部分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不予退还学费的情况。
(一)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交学费。
(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还学费。
(三)休学或因病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统一缴纳。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退还学费。
第二十三条 退学时,须本人持退学证明及缴费凭据到计财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退学时间为准。
第二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服务性收费是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所收取的相应的费用。
-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必须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学校办公室受理学校各部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申报、审核、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凡有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事项,必须先报学校办公室由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批,重要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未经审批的收费事项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 各类收费项目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收费部门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收费申报表》;学校办公室组织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申请收费部门持审批后的《通化师范学院收费申报表》到计财处财务科备案。
- 新生入学报到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招生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要求协调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执行。
- 即时发生即时支付的小额代收费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学生会负责完成。达到招标采购额度的代收费项目,需相关部门履行正常的招标采购程序。
- 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由学校按照双方协议以及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 收费项目和标准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政办发[2006]31号)
序号 |
项目 |
标准及办法 |
1 |
课时外上机费 |
1.5元/小时(吉教财字[2001]4号) |
2 |
网络使用费 |
不超过30元/月 |
3 |
学术期刊版面费 |
省级期刊150元/版、国家核心期刊200元/版、国家精品期刊240元/版 |
4 |
学术期刊审理费 |
不超过100元/篇 |
5 |
研究生学习间使用费 |
50-80元/月 |
6 |
档案查询费 |
不超过5元/份(复印费按成本另行计收) |
7 |
课时外体育场馆收费 |
按成本收费 |
8 |
场地租赁费 |
按协议收费 |
9 |
会务费 |
按成本收费 |
10 |
实验测试费(科研仪器使用费) |
按双方协商价格收费 |
11 |
图书馆馆际互借费 |
按行业标准收费 |
12 |
查新费 |
按信息流量、双方协商价格收费 |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政办发[2006]31号)
序号 |
项目 |
标准及办法 |
1 |
教材费 |
按招标采购折后价格(预收一学年) |
2 |
公寓备品 |
按招标采购折后价格(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
3 |
运动服 |
按招标采购折后价格 |
4 |
军训服 |
按招标采购折后价格 |
5 |
实验实习服 |
按招标采购折后价格 |
6 |
体检费 |
校内医院、入学体检不超过55元,常规体检不超过16元/次,校外医院体检按医疗部门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须由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由学校计财处负责统一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收费部门方可到计财处财务科领取收费收据。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超越范围和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医务所医疗收费,由医务所负责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到计财处财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上级相关部门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应由委托部门出具收费依据及票据。如需由我校出具票据,需由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并附上有关部门的委托书或相关文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收费部门使用票据,须填写“通化师范学院票据领用单”。计财处设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发放、管理和监督,领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到税务机关购买,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采购的票据。
第十六条 各票据使用部门用完票据后,及时到计财处财务科办理相关结算手续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收费收入均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必须以二级单位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源或名义开展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场地进行收费的项目,如:体育场馆收费、教室出借、图书馆研究生学习间收费等项目,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开展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各类培训收费等,收入的20%纳入学校其他收入,80%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以及项目服务性支出、基础设施维护和项目发展等;利用学校基础设施进行收费的部门,如:网络收费、计算机上机费、后勤相关的收费等,收入的30%纳入学校其他收入,70%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以及项目服务性支出、基础设施维护和项目发展等;具体收费项目适用比例审批时待定。
第二十条 收费部门按月上缴收费收入,于次月10日前将所收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收费部门要加强监管,收费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管处理解决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在收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校收费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和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