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财务制度 - > 详细内容

通化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6-09-18

 

通化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省级第三批公务卡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名单的通知》(吉财库[2010]641号),并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项目的现金支付,并可用于个人使用的信用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建设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起送交发卡经办行,发卡经办行与学校计财处核对申请人信息后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2万元-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报销还款。

第七条 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公务卡存款无利息,具有透支消费功能。

第八条 公务卡免年费,透支消费的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0天,最长为50天(免息期的长短视交易日而定)。透支消费金额应在下一还款日前归还,需要报销人在本人公务卡还款日前一周到计财处报销,否则产生的滞纳金由个人负责。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我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为原商品服务支出项下的现金支出业务,具体包括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十三项内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今后随着公务卡改革的深化以及用卡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强制结算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学校计财处同意,否则将不予报销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签名后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出具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单位和提供发票的单位须一致。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财务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会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六条 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计财处更新备案,导致计财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六、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专线,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申请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校计财处进行查询。银行交易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报销金额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笔业务报账后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财处;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结算公务消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工资卡进行结算和发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消费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或与《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