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监督,保证学校的各项收入,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校内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内部收据,其中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第六条 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本、专科生及函授生学费、公寓费、教材费、培训费等收费)一律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二)服务性业务往来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局统一税务发票;
(三)与外单位和个人的非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往来业务,一律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四)单位内部之间结算使用单位内部收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与核销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持《收费票据购买证》和《税务发票购买证》到财政和税务部门购买。未经计划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或印制收费票据。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收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凡符合规定经学校允许从事各类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计划财务处核发的统一票据。
第九条 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各部门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并将票据管理人员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领用前,各部门票据管理员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收费计划表,并填制领用票据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核准后,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手续。
第十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书写清楚,全部联一次复写。发票和收据必须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不得涂改、挖补,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各联粘在存根上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第十二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票据。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做好借票手续,并限期上交收入,进行票据核销。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收费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票据管理,如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各部门领购的收费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须将剩余的票据送交计划财务处,下年度重新办理领用手续。票据仅限本部门使用,收费部门、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或收费权利终止时,应将剩余票据交回,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七条 各部门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在收据使用完毕,确认所收款项均已入账时,及时将票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核销,不得擅自销毁。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的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票据存根由计划财务处按会计档案规定年限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由学校档案室上报档案管理部门核准后与学校计划财务处一起监督销毁。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对所有违规收入予以退回或没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